非涉案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导读:
非涉案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Briefcase
背景介绍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钜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8)粤民终160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圣城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关于200万元补偿款的情况。圣城公司与广州智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楷公司)在2016年8月22日签署的《广州智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确认凭据》(以下简称确认凭据)是两公司经多次协商后,最终达成的给付方案;此前签署的《确认函》及《承诺书》均失效,不再履行。该确认凭据并未对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偿款进行约定。第二,关于工程款利息问题。圣城公司与智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没有对迟延履行利息进行约定,且双方在确认凭据中,也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原审法院判令圣城公司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第三,案涉利息属于工程款占用的违约损失,与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利息意义完全不一样。借贷关系中的利息收益属于法定孳息,但本案所涉利息,并非合同履行的本来目的,而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非正常履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甘钜辉主张的补偿金和利息两项诉请不能并存,只能择一主张。第四,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首先,《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案涉工程款实际属债权利益,并不享有合法债权才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甘钜辉并非案涉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后,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即便甘钜辉对案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起诉时间亦应从2014年的1月中旬起算。据此,请求撤销广东高院(2018)粤民终1603号民事判决;判令圣城公司向甘钜辉支付工程款1120.58605万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甘钜辉承担。甘钜辉未提交书面意见。
处理结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甘钜辉作为非涉案工程实际承包人对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可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主要是因为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物化于建筑工程中。当发包人不能如约支付工程款时,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的实际付出与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同,此时,肯定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较为公允。本案中,甘钜辉从智楷公司处受让案涉债权,系对案涉债权的概括承受,因此,原审法院判令甘钜辉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圣城公司以甘钜辉并非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为由主张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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