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拆迁时有补偿,千万不能和违法建筑混淆了
导读:
临时建筑拆迁时有补偿,千万不能和违法建筑混淆了
在以往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很多关于“违法建筑”的知识,然而,被拆迁人在现实中面临的阻碍却不止这一项。今天我们来谈谈“临时建筑”。
从概念上来看,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它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设立。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农村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迁过程中,有时拆迁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混淆违章建筑与临时建筑的区别,从而不给予被拆迁方合理的补偿,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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