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电脑遭欺诈,法官主持合同撤销
导读:
此后,陈某发现,该机型电脑实际售价仅为3800元,且已在国内市场销售半年有余。”原告陈某正是基于被告以上的虚假陈述和宣传,并在错误认识的判断下购买了销售人员推荐的电脑,以7000元成交。由此可见,原告陈某完全是在该商场销售人员欺骗之下购买的电脑。本案中,被告商场构成合同欺诈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那么买电脑遭欺诈,法官主持合同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此后,陈某发现,该机型电脑实际售价仅为3800元,且已在国内市场销售半年有余。”原告陈某正是基于被告以上的虚假陈述和宣传,并在错误认识的判断下购买了销售人员推荐的电脑,以7000元成交。由此可见,原告陈某完全是在该商场销售人员欺骗之下购买的电脑。本案中,被告商场构成合同欺诈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关于买电脑遭欺诈,法官主持合同撤销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回放]
某日,陈某到某商场购买一款价格为7000元的某品牌电脑。付款后,因该机调试时多次蓝屏欲退货。此时商场售货员向陈某推荐另一品牌电脑,且承诺该款机型与前款机型、价格、配置、性能相当,并称国内市场还未销售,且性能绝佳。因此,陈某以7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此款电脑。此后,陈某发现,该机型电脑实际售价仅为3800元,且已在国内市场销售半年有余。于是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庭审时,经法官调解,被告当庭返还原告2600元,并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商场在销售电脑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行为;2.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商场在销售电脑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商场在销售电脑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谎称:“该款机型与原告所付金额机型价格、配置、性能相当。”同时销售人员还谎称:“该机型现在国内市场上还未销售,只能由该商场直接从生产单位进货,且性能绝佳。”原告陈某正是基于被告以上的虚假陈述和宣传,并在错误认识的判断下购买了销售人员推荐的电脑,以7000元成交。此后,原告陈某通过调查得知该机型电脑实际售价仅为3800元,与被告卖给原告的价格相差甚远,且已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半年有余。由此可见,原告陈某完全是在该商场销售人员欺骗之下购买的电脑。因此该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就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而言,应分别情形处理:(1)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对待;(2)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对待。本案中,被告商场构成合同欺诈行为。按照《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欺诈性合同,在起诉或仲裁的过程中受害人有以下方法可供选择: 1.如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 2.如果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在撤销该合同后,此合同就无效了。因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被告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接受了法庭调解。消费者体现出成熟理性维权的姿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