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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已掏钱 产权不明

张旭律师2021.12.30694人阅读
导读:

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房管机构所有,并且由房管机构管理。所以,住宅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尽管他们的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这一点,但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所以,购买商品房的广大业主应该明白,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既不属于发展商,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更不属于其他机关和个人,它们只能属于住宅区内所有业主自己,并且应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对其行使处置权。那么公共配套设施已掏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房管机构所有,并且由房管机构管理。所以,住宅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尽管他们的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这一点,但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所以,购买商品房的广大业主应该明白,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既不属于发展商,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更不属于其他机关和个人,它们只能属于住宅区内所有业主自己,并且应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对其行使处置权。关于公共配套设施已掏钱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自从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区的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界定就显得不是十分清楚,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

过去城市住宅区的房屋产权一部分归房管部门所有,另一部分归非房管单位所有,也就是说产权多数属于公房。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房管机构所有,并且由房管机构管理。自从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区的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界定就显得不是十分清楚,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

业主已经为公建配套掏了钱

发展商向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一片住宅,为了使住宅区产权所有人的生活舒适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商必须建造若干平方米的公共配套设施,例如,学校、幼儿园、各种商业服务设施等,发展商将住宅出售给广大业主,收回其在该住宅区的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广大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面积,而且也包括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建配套设施。所以,住宅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尽管他们的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这一点,但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

公建配套的产权, 应由业主委员会来处置

根据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法》的精神,住宅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代表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当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后,也就随之将公建配套设施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直接从业主处收取管理费用外,还可以从经营管理公建配套设施、提供综合服务获取其他收益。

公建设施的营业收益由业主支配

因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广大产权人所有,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将使用公建综合设施开展经营性服务收入的大部分用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因为在此时,广大产权所有人已经将公建的部分收益(例如可以出租的部分)让渡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所以,购买商品房的广大业主应该明白,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既不属于发展商,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更不属于其他机关和个人,它们只能属于住宅区内所有业主自己,并且应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对其行使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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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于法有据,可以找对方协商
  • 小区配套设施到底归谁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小区配套设施到底归谁

    内容:据介绍,1月1日,业主代表打开游泳池等小区的公共设施,遭开发商反对,双方因此争吵,开发商当日还报警。随后,双方矛盾激化,1月7日,开发商向白云区法院起诉,状告侨×苑业委会侵权。侨×苑业委会表示震惊,他们认为,小区的俱乐部、游泳池、停车场等属于公建配套设施,应属全体业主的公用场地,而不是开发商的。对此,侨×苑业委会认为,开发商和他们争公共设施所有权,主要是想在将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之前,能将小区的公共设施出租。那么小区配套设施到底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30103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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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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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国有土地进行划拨的,需要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流程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那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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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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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买车位有产权证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小区买车位有产权证吗

    内容:产权车位是开发商自建的车库,并且取得车库产权,可委托物业公司租售。如果业主购买了产权车位,那么就拥有买卖权,一般产权期限为70年,与商品房期限一致。需要先交税,再办车位产权证。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里面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车位是公共设施,开发商就不对其享有所有权,更不能将车位进行市场交易。这些没有产权的共有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一旦房地产商“走人”,业主的钱就存在追不回的风险。那么小区买车位有产权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2698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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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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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断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判断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内容:随着配套公建的修建,其产权归属问题也随之产生。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些配套公建被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配套公建的产权原则上归开发商对于产权归开发商的配套公建,除国家及地方禁止开发商出售、出租以外,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具体而言,居民停车场属于住宅区土地及房屋的从物,而住宅区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是全体业主,故居民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那么判断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3029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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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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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造成公共设施损坏保险公司需要赔偿。 开车撞到公共设施必须报警备案,如果故意逃跑,情节轻微的可能触犯治安处罚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就犯了损坏公私财物罪,所以市民开车撞到公共设施时,最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报案并作出相应赔偿。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减速伤是由于车辆突然而强大的减速所致伤害,如颅脑损伤、颈椎损伤,主动脉破裂、心脏及心包损伤,以及“方向盘胸”等。撞击伤多由机动车直接撞击所致。碾挫伤及压榨伤多由车辆碾压挫伤,或被变形车厢、车身和驾驶室挤压伤害同时发生于一体。因此,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 公共设施的主人究竟是谁?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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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公共设施的主人究竟是谁?

    内容:解读 这类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解决方法 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那么公共设施的主人究竟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3084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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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盗窃公共设施的行为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破坏公共设施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盗窃公共设施涉嫌盗窃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小区公共设施被损坏,由谁承担维修!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小区公共设施被损坏,由谁承担维修!

    内容:在城市里,家家户户都基本是居住在小区里的,为了大家居住环境和方便,现在几乎每个小区都有完善的配套物业管理实施,这些设施对于现在的城市生活来说基本是必需的,这些公共设施虽然不属于个人,但是需要大家共同去维护,那么,小区公共设施被损坏,由谁承担维修!因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害不在公共维修基金的范围之内,应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动用公共维修基金。那么小区公共设施被损坏,由谁承担维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38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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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和车库可以分开销售
  • 小区公共设施出让给个人怎么办?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小区公共设施出让给个人怎么办?

    内容:公共设施的主人究竟是谁?某小区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有些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经开始成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主要焦点之一。〖解读〗这类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那么小区公共设施出让给个人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3029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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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的配套设施多成摆设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小区的配套设施多成摆设

    内容:”杨镇源认为,开发商要懂得营造节水型园林小区,不要为了房子的一时好卖,建造诸如罗马雕塑、巨型喷泉等不适用的小区配套设施。许波提醒,小区配套设施的维护和运营是公共部分,应该由全体业主来承担。与此相对应的是,小区物管若以各种理由不开放配套设施,这就是物业违反合约,只有通过业委会表决,在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停止使用。那么小区的配套设施多成摆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3016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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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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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一般来说,配套设施是指与小区住宅规模或者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道路主要是指小区内的道路以及小区与城市公共交通路线相连接的道路以及相关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这些设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第二类是与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这些设施是对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满足。那么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3070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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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强险不赔。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车撞了公共设施不是交强险所规定的赔付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是怎样?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是怎样?

    内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有三个可能性:1、归开发商的部分:如果开发商在建设地下车库的时候,成本和面积均没有分摊到建设成本中去,则其产权是完全归属开发商的,业主没有所有权。车库的种类(一) 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地下车库。那么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2823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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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规定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意思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意思

    内容:道路主要是指小区内的道路以及小区与城市公共交通路线相连接的道路以及相关设施。那么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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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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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配套属于谁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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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配套属于谁

    内容:我国在对配套设施的官方定义出现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配建设施”是指“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根据上述规定,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包括会所、停车场、物业管理场所、乃至学校、幼儿园、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但显然并不是每一个配套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并且,“配套”是一个功能概念,与产权无关,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住宅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均属于业主共有,配套设施与业主共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小区配套属于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79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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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属分析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属分析

    内容:而部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经开始成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主要焦点之一〖解读〗:这类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page]其次,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那么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属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3022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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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配套设施已掏钱 产权不明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公共配套设施已掏钱 产权不明

    内容: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房管机构所有,并且由房管机构管理。所以,住宅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尽管他们的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这一点,但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所以,购买商品房的广大业主应该明白,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既不属于发展商,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更不属于其他机关和个人,它们只能属于住宅区内所有业主自己,并且应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对其行使处置权。那么公共配套设施已掏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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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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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小区配套设施的归属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如何确定小区配套设施的归属

    内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因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目前物业部分在公用设施、公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那么如何确定小区配套设施的归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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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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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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