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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追偿贷款权利的同时也丧失抵押权吗

陈宗琼律师2021.12.30115人阅读
导读:

两份合同签订后5日,某支行依约向xx经贸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同时,超过诉讼时效也意味着某支行丧失了对借款抵押物的抵押权。综合上述两条意见,xx经贸公司可以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某支行起诉xx经贸公司的时间为2006年6月,其追偿贷款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其次,某支行丧失追偿贷款本息胜诉权的同时,是否也相应丧失了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权。虽然原告债权主张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依法不予保护。那么丧失追偿贷款权利的同时也丧失抵押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两份合同签订后5日,某支行依约向xx经贸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同时,超过诉讼时效也意味着某支行丧失了对借款抵押物的抵押权。综合上述两条意见,xx经贸公司可以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某支行起诉xx经贸公司的时间为2006年6月,其追偿贷款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其次,某支行丧失追偿贷款本息胜诉权的同时,是否也相应丧失了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权。虽然原告债权主张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依法不予保护。关于丧失追偿贷款权利的同时也丧失抵押权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03年1月8日,xx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与xx经贸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xx经贸公司向某支行贷教款人民币400万元,用于公司的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期限为2003年1月9日到2004年1月9日,贷款利率按月息8. 41%0计算。同时,为了保证贷款安全,某支行与李xx签订贷款抵押合同,约定李xx愿意以戗支于某路5号的私产房为xx经贸公司贷款400万元本息作抵押担保,如xx经贸公司到期拖欠贷款本息,则某支行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处理抵押物,以偿还贷款本息。上述抵押经李xx的妻子田xx书面同意婁,并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份合同签订后5日,某支行依约向xx经贸公司发放贷款400万。但该笔贷款到期后,xx经贸胃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2006年6月,某支行诉至法院,请求xx经贸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将抵押房屋依法拍卖冲抵欠款,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鸣]

原告某支行提出,xx经贸公司向自己贷款有贷款合同为证,双方明确约定了贷款期限,xx经贸公司应当依约按时还本付息,但是xx经贸公司违反约定,没有按时偿还贷款及利息,因此要求xx经贸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同时,由于贷款时,李xx以其私产房依法为xx经贸公司贷款400万元本息作抵押担保,因此要求拍卖抵押房屋冲抵欠款及利息。

被告xx经贸公司的代理人提出,xx经贸公司与某支行签汀的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期限为2003年1月9日到2004年1月1 9日。2004年1月9日贷款到期后直至某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止,某支行从未向xx经贸公司提出过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支行对追偿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期间。同时,超过诉讼时效也意味着某支行丧失了对借款抵押物的抵押权。综合上述两条意见,xx经贸公司可以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法官点评]

首先,本案中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某支行对追偿贷款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不存在另有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申诉讼时效应当适用该条规定的2年。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出现上述规定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本案中,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因此某支行向xx经贸公司追偿贷款本息的诉讼时效至2006年1月9日届满。某支行起诉xx经贸公司的时间为2006年6月,其追偿贷款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其次,某支行丧失追偿贷款本息胜诉权的同时,是否也相应丧失了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权。虽然原告债权主张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依法不予保护。但因上述贷款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房屋抵押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之规定,某支行作为抵押权人,虽然丧失了追偿贷款的胜诉权,但其抵押申权并未丧失,因此其主张对李xx用以抵押的房屋行使担保权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于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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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丧失追偿贷款权利的同时也丧失抵押权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丧失追偿贷款权利的同时也丧失抵押权吗

    内容:两份合同签订后5日,某支行依约向xx经贸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同时,超过诉讼时效也意味着某支行丧失了对借款抵押物的抵押权。综合上述两条意见,xx经贸公司可以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某支行起诉xx经贸公司的时间为2006年6月,其追偿贷款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其次,某支行丧失追偿贷款本息胜诉权的同时,是否也相应丧失了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权。虽然原告债权主张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依法不予保护。那么丧失追偿贷款权利的同时也丧失抵押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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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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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质押,债权质押贷款

    内容:3、法律分析: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4、法律分析:不可以,债权可以转让,但不可以抵押贷款,2、法律主观:债权抵押贷款,是将债权当做一种物品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从而换取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法律主观:债权抵押贷款,是将债权当做一种物品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从而换取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5、法律分析:欠条作为债权的一种,主要是合法存在的,并且符合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条件,那么也是允许公民使用欠条债权进行抵押贷款。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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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银行抵押贷款利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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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工商银行抵押贷款利率是多少?

    内容:房产抵押消费贷款起点金为5000元,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可到十年。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有关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的利率应当向当地的工商银行咨询办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时期的抵押贷款利率也是不同的。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并通过对抵押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以达到调整经济的目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工商银行的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那么工商银行抵押贷款利率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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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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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

    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消灭胜诉权的期限,即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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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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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保险公司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后能否追偿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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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保险公司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后能否追偿

    内容:如果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公司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显然,保险公司无权向受害人追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投保人隐匿重要事项,并因其隐匿的重要事项被发现时,交强险合同往往已经经过一段时间,使保险公司丧失了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机会,并为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了本可避免承担的强制保险赔偿责任从而造成损失,其责任应在投保人。那么保险公司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后能否追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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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权超时效 银行抵押权能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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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主债权超时效 银行抵押权能否主张

    内容:此笔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要求依法实现抵押权。被告尹某辩称2000年8月5日,蒋某在某支行贷款10万元,并以我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该借款到期后,原告仅于2002年5月向借款人催要过一次,以后既未向借款人也未向我主张过权利,致使该借款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也丧失了对房屋的抵押权,应自行承担责任。那么主债权超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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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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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那么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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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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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保证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那么保证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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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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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人是否可以获得债权人的抵押权?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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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反担保人是否可以获得债权人的抵押权?

    内容:债权人享有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反担保人作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一方,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可否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1、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的约定无效,并不影响抵押权成立的有效性。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那么反担保人是否可以获得债权人的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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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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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你们双方财产的具体信息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以下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财产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得到的,而且遗嘱或者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双方中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 2、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般而言,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均分割,但你们也可以订立财产协议,对财产归属和分割进行约定,后期要分割财产时会按照你们的协议处理。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有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而共同债务要看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果用于生活那就需要共同承担。
  • 商品房预抵押贷款抵押权如何实现及消灭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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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商品房预抵押贷款抵押权如何实现及消灭

    内容:处置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折价、办理过户手续,抵押权人债权得以实现,抵押权消灭。那么商品房预抵押贷款抵押权如何实现及消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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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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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人的权利分别有: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要求还款的权利;法律其他规定等。贷款人的义务分别有: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 保证人追偿需满足什么条件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保证人追偿需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保证人追偿需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个条件()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那么保证人追偿需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050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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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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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于法有据,可以的
  • 抵押权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呢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抵押权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呢

    内容:在此之前,只有偿还银行的贷款才能解除抵押,房屋才能在市场上交易,而现在新的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可以转让抵押物。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谓的承担担保责任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那么抵押权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912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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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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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内容: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属于追偿范围。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姚平律师
    2022.03.3041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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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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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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