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贷款上海市1994年公房出售暂行办法
导读:
依据《上海市1994年公房出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同时《沪高法1996-250号文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那么房屋抵押贷款上海市1994年公房出售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据《上海市1994年公房出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同时《沪高法1996-250号文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关于房屋抵押贷款上海市1994年公房出售暂行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据《上海市1994年公房出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九四”方案)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同时《沪高法1996-250号文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于该等房屋进行房地产查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