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导读:
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处领到离婚证或者经法院调解签收民事调解书后离婚协议才生效。关于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
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过规定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和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有效即只要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既然不能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一方当事人凭离婚协议起诉离婚的法院就应当按离婚协议约定判决。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第一时间以出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从书”单行本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的方式对此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界定为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受理”即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后如果一方反悔或者不按协议履行的可以向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却远非这么简单有的法院对诉前离婚协议绝对不理有的法院仅把诉前离婚协议作为判决的适当参考有的法院完全依照诉前离婚协议判决。导致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处领到离婚证或者经法院调解签收民事调解书后离婚协议才生效。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在实践中有些夫妻会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之后一方反悔另一方持经公证的离婚协议起诉离婚要求法院按协议判决。该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的效力与一般的离婚协议没有区别即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不管离婚协议是否公证只一方反悔双方未能在离婚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均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