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导读:
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4年12月31日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13号)规定,鉴于此类案件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法院的,依照第一百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个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原车主(卖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4年12月31日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13号)规定,鉴于此类案件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2004年5月1日实施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法院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法院的,依照第一百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但如果登记车主系分期付款买卖的卖方或在车辆被盗用后致使人损害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的规定,登记车主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据此,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是要看无证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倘若有因果关系,则承担事故责任,反之,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应给予行政处罚。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4、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占用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个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畅通的活动。所以,对由于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给道路安全通行造成严重障碍的,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占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同时有违章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6、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7、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故障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此种情况要视情况而定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所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放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护警告措施。
8、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所以,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应当负相应责任。
9、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铲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同时该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所以,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10、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
1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终生不能重新考取驾驶证。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