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共同犯罪主犯和从犯的区分

导读:
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共同盗窃中的一个疑难问题。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确划分共同盗窃主从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首犯承担盗窃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担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共同盗窃中的一个疑难问题。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确划分共同盗窃主从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首犯承担盗窃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担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关于盗窃罪共同犯罪主犯和从犯的区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共同盗窃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而正确划分主从犯又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确划分共同盗窃主从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
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下面分别就这两种主犯的认定作一些探讨。
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盗窃集团进行盗窃犯罪活动为首者即盗窃集团中组织者领导者中的为首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三是支配处分盗窃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盗窃集团首要分子时要把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与盗窃集团的其他主犯区别开来。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集团的主犯但盗窃集团的主犯并不限于首要分子。在盗窃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盗窃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一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为了便于叙述下面称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划分盗窃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正确划分盗窃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的界限对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条第4款又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这一规定看盗窃集团的首犯和其他主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首犯承担盗窃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担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由此可见划分盗窃集团的首犯与主犯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二者不可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