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否一定存在主犯和从犯?
导读:
因本案于200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胥x系四川省成都市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x系该公司员工。原判认为被告人胥x、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电信资费共计价值人民币874480元并通过互联网销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胥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x起次要作用系
因本案于200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胥x系四川省成都市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x系该公司员工。原判认为被告人胥x、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电信资费共计价值人民币874480元并通过互联网销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共同犯罪是否一定存在主犯和从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胥x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北特发小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丽都花园D区1幢39号。因本案于200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丽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大学文化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茜草东路2区2号楼74号。因本案于200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丽水市看守所。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胥x、陈x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丽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胥x、陈x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胥x系四川省成都市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x系该公司员工。2005年11月以来两被告人经预谋利用原瑞华信息技术公司购入的VOIp网关、服务器等设备搭建盗打充值电话平台由陈x在VOIp网关上设置好拨号规则、主叫号码等通过互联网和服务器的多级传输秘密对全国各地电信线路进行测试发现可以通过固定电话直接拨打或者通过中国移动手机呼叫转移方式进入各地电信充值平台进行盗打即由胥x、陈x事先设置好模拟固定电话号码换号规律并准备了QQ号码然后由胥x组织人员进行盗打将盗打所获的Q币直接充值到其事先准备好的QQ号码内充值后实际产生的话费就转嫁至被盗打地区的固定电话上。
2006年1至2月胥x、陈x雇佣学生通过上述方式对上海电信16885885腾讯充值平台进行盗打共盗打充值电话价值人民币718600元。2006年3月22至23日两被告人又雇佣学生通过上述方式对浙江丽水电信16885885腾讯充值平台进行盗打共盗打充值电话价值人民币155880元。
胥x将充值Q币后的QQ号码以三折左右的价格通过互联网销售共得赃款人民币706811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胥x、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电信资费共计价值人民币874480元并通过互联网销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胥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x起次要作用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