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犯罪金额的认定
导读:
共同犯罪中犯罪金额的认定各地在查处共同经济犯罪中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而有的地方则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共同犯罪中犯罪金额的认定各地在查处共同经济犯罪中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而有的地方则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2)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第四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只是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2)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第四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只是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
共同犯罪中犯罪金额的认定各地在查处共同经济犯罪中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而有的地方则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对于从犯、胁从犯认为分赃金额代表了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将分赃金额确定为犯罪金额。2)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第四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只是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因此笔者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对贪污、诈骗等经济犯罪共犯的犯罪金额认定作出明确解释以实现司法的统一和公正。关于共同犯罪中犯罪金额的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同犯罪中犯罪金额的认定各地在查处共同经济犯罪中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而有的地方则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从而正确地对共同经济犯罪人定罪处罚呢
所谓犯罪金额就是经济犯罪侵害公私财产的数额或为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行贿而使用的钱物的价值。由于犯罪金额突出地反映了经济犯罪对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侵害程度自然地成为对经济犯罪人定罪处罚的依据。
怎样确定共同犯罪人个人的犯罪金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迥然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此认为主犯的犯罪金额也就是其参与的全部共同犯罪的金额。对于从犯、胁从犯认为分赃金额代表了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将分赃金额确定为犯罪金额。
第二种做法是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为标准。比如共同诈骗案的任何一个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钱财且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被骗的犯罪结果。其立案标准应以被骗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
笔者赞同第二种做法。理由是
1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体现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经济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经济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应是其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
2)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第四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只是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
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
3以分赃金额作为犯罪金额在具体操作上至少存在以下矛盾一是犯罪后没有分赃或没来得及分赃怎样确定犯罪金额二是个别犯罪人没有参与分赃怎样确定其犯罪金额三是查证不了分赃金额的共同犯罪怎样确定其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金额。
以分赃金额作为犯罪金额对犯罪人进行处罚其实质不是惩罚犯罪而是惩罚分赃这是十分可笑的。
因此笔者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对贪污、诈骗等经济犯罪共犯的犯罪金额认定作出明确解释以实现司法的统一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