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导读: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虐待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虐待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虐待罪需要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