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部属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为一般主体军职人员和一般公民均可构成而且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特定关系。那么虐待部属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虐待部属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虐待部属罪需要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官兵一致是我军政治工作三大原则之一尊干爱兵是我军光荣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虐待部属的行为违反了我军的宗旨严重破坏了官兵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侵害部属的人身权利损害部队的内部团结。所以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责范围不正当地使用职权。虐待的方式多种式样如经常殴打、冻饿、体罚、恫吓、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疗、随意克扣薪金或津贴等。对部属管理上的简单粗暴或者在训练、施工及其他体力活动上提出过高要求也不应以虐待行为对待。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而致人死亡则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条件。一般的辱骂、斥责及管理教育方法简单生硬没有致部属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虐待部属行为不构成本罪即使个别部属心胸狭窄因而自杀或自伤身体、逃离部队等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指因虐待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伤亡如殴打致伤致死有病不让治疗致使病情恶化而死亡。判断受虐待部属伤情轻重一般依照本法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虐待部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是指受虐待的部属因不堪忍受而自杀的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摧残甚至患精神病的因虐待部属造成部队开小差、行政管理工作混乱影响部队正常训练、工作的战时虐待部属因而致使部队战斗力下降造成战斗失利的因虐待部属造成恶劣影响败坏我军声誉的等。行为人虐待部属的时间较长、方法多样也不构成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可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上予以适当考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亦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着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隶属关系是根据有任免权限首长的命令建立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它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确定隶属关系应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所规定的任免权限为准。隶属关系必须是同一编制序列中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构成隶属关系是本罪成立与否的决定条件。在职务上不构成隶属关系时一军人对另一军人的迫害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依照本法有关条款予以惩罚不应以虐待部属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行为人对虐待所造成的后果则是过失。对可能造成的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却不是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否则就构成故意伤害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区分本罪与军人构成的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
1、主体要件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与被害人构成隶属关系的首长犯罪对象则仅限于与行为人构成隶属关系的部属。故意伤害罪为一般主体军职人员和一般公民均可构成而且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特定关系。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本罪是一般表现为经常打骂、冻饿等等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者精神的摧残、折磨其结果不仅可能引起伤害还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而故意伤害罪一般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直接伤害他人的身体其结果是造成被害人身体的组织完整性或者各种器官的正常功能遭到破坏。因此如果部队的领导人员对自己的部属不是采取上述虐待的手段而是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采用枪击、刀刺等暴力手段直接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判刑不能定虐待部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