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导读:
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确定管辖权、询问、公告、受理、审查、登记等程序。如果收养人达到法定的收养条件,需要办理收养手续,并且到民政局办理公告。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需要向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本关对儿童和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对收养人的合法收养资格进行审查,并且必须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确认无异议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双方的收养关系。那么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确定管辖权、询问、公告、受理、审查、登记等程序。如果收养人达到法定的收养条件,需要办理收养手续,并且到民政局办理公告。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需要向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本关对儿童和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对收养人的合法收养资格进行审查,并且必须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确认无异议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双方的收养关系。关于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确定管辖权、询问、公告、受理、审查、登记等程序。很多夫妻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孩子,就可以去收养别人的孩子,我们都知道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如果收养人达到法定的收养条件,需要办理收养手续,并且到民政局办理公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具体程序内容
1、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询问:
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3、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受理:
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5、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6、登记:
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需要向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本关对儿童和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对收养人的合法收养资格进行审查,并且必须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确认无异议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双方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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