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地役权的从属性?

2021.12.04 14: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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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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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地役权从属性的规定如下: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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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 民法典中的地役权属于绝对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其效力及于一切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地役权产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地役权产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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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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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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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的设立形式有:可以采取合同约定的形式,经双方协商设立;可以通过遗嘱行为的形式,经继承设定;可以因时效而取得,但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可以因用益物权转让,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对于担保的从属性表现在哪?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对于担保的从属性表现在哪?

    内容:担保的从属性担保债权(物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其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1、成立的从属性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那么对于担保的从属性表现在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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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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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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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什么方面: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反担保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什么方面:

    内容:反担保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什么方面答:反担保从本质上说也是担保,担保具有从属性,所以反担保也具有从属性。反担保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一)本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那么反担保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什么方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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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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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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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二者具有以下区别:1、产生基础不同,相邻关系是为了方便所有权的行为,地役权是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供役和需役的协议所产生的;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设立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债权担保的从属性表现具体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担保的从属性表现具体有哪些

    内容: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6、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7、移转上的附从性。那么债权担保的从属性表现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30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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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地役权分类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地役权分类

    内容: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般均为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那么地役权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0103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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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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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担保的从属性表现在哪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担保的从属性表现在哪

    内容:(四)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2、担保的从属性担保债权(物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其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①移转上的附从性②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③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⑦诉讼上的从属性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那么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担保的从属性表现在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103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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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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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内容:关联企业中所存在的控制与从属关系无疑增加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在其合同权利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方面发生了障碍。在单一公司情形下,公司的资产与其经营规模大体是相符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也比较容易为债权人所了解。所以,相对来说,债权人的债权是有保障的。这可以从传统公司法上的三大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中得到应证。这种资产或利润的移转必然导致从属公司支付能力的削弱。相应地,影响所及,必然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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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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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人的权利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地役权人的权利

    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那么地役权人的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051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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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地役权 设立_地役权设立需要登记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地役权 设立_地役权设立需要登记吗

    内容: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郭铭芝律师
    2022.05.07382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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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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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得地役权的方式有: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设立;可以通过遗嘱行为,经继承设定;可以因时效而取得,但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可以因用益物权转让,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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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内容: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通过合同约定。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那么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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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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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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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役地权利人可以使地役权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地役权何时设立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地役权何时设立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那么地役权何时设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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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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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登记的注意事项是: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地役权登记应当提供地役权合同、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地役权自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自登记之时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理解反担保的从属性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理解反担保的从属性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内容:理解反担保的从属关系,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反担保人应根据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和过错对因无效担保已经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理解反担保的从属性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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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19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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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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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成立要件如下: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是如何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是如何的

    内容:地役权是为了让自己的不动产更好利用,与其他不动产使用人协调,使用他们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地役权的转让是不能独立进行的,只能依附于不动产上,那么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是如何的?下面由大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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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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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从属性的规定如下: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民法典地役权能单独转让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民法典地役权能单独转让吗

    内容:地役权转让的要办理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效力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百条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并转让。那么民法典地役权能单独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050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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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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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权利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义务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那么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78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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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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