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取得

2022-03-20 17: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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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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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取得地役权的方式有: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设立;可以通过遗嘱行为,经继承设定;可以因时效而取得,但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可以因用益物权转让,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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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大律云律师团
2024-07-26 19:16:44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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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登记的注意事项是: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地役权登记应当提供地役权合同、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地役权自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自登记之时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民法典地役权是否以登记生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民法典地役权是否以登记生效

    内容:地向权是相邻两个不动产之间,不动产权利人签订合同,约定不动产权利人享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权利。以便提升自己不动产的效益,那么民法典地役权是不是以登记生效的?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邢颖律师
    2021.11.0343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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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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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房本上能否看到地役权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民法典房本上能否看到地役权

    内容:现实生活中,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我们可以签订地役权合同来依法利用他人的不动产,通常只要合同内容真实,地役权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民法典房本上能否看到地役权呢?大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郭铭芝律师
    2021.11.0369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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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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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产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地役权产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龙珊律师
    2022.03.2470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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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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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地役权未经登记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地役权未经登记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吗

    内容:地役权是一种约定的物权,权利是需要生效才会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要设立地役权的话,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地役权合同的,合同需要出自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地役权未经登记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吗?下面,大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李孟阳律师
    2021.11.0333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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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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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成立要件如下: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民法典地役权能单独转让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民法典地役权能单独转让吗

    内容:地役权转让的要办理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效力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百条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并转让。那么民法典地役权能单独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050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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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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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役地权利人可以使地役权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权利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义务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那么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078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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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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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内容: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通过合同约定。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那么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074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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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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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的设立形式有:可以采取合同约定的形式,经双方协商设立;可以通过遗嘱行为的形式,经继承设定;可以因时效而取得,但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可以因用益物权转让,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典地役权能否进行不动产登记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民法典地役权能否进行不动产登记

    内容: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设立地役权的,方便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使用不动产,提升不动产的使用效率。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之一,可以转让或者继承的,那么民法典地役权能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刘晓红律师
    2021.11.0315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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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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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分类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地役权分类

    内容: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般均为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那么地役权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0103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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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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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从属性的规定如下: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民法典出租是否属于地役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民法典出租是否属于地役权

    内容: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物权即地役权,通过签订书面的地役权合同,地役权人可以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利用,从而满足自身的需求,而出租是将自身所有的房屋给给承租人使用,那么,我们会产生疑问,民法典出租是否属于地役权呢?大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1.03102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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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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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地役权何时设立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地役权何时设立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那么地役权何时设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040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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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的地役权属于绝对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其效力及于一切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地役权 设立_地役权设立需要登记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地役权 设立_地役权设立需要登记吗

    内容: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张嘉娱律师
    2022.05.07382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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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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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二者具有以下区别:1、产生基础不同,相邻关系是为了方便所有权的行为,地役权是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供役和需役的协议所产生的;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设立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民法典用益物权人能否设立地役权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民法典用益物权人能否设立地役权

    内容:不动产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而不动产有不同的权利,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之一,那么民法典用益物权人能不能设立地役权的?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张芸律师
    2021.11.0355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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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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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人的权利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地役权人的权利

    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那么地役权人的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051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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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土地所有权人如何解除地役权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民法典土地所有权人如何解除地役权

    内容:地役权是由土地权利人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设立地役权需要登记的,那么民法典土地所有权人怎样解除地役权?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冯清琴律师
    2021.11.0363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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