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有房屋出售是否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



出售共有产权房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可以收回房权;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按其所占份额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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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有何后果想要知道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有何后果,首先需要知道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出现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的情况,此时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责任,而这种情况下受让人也是无法通过善意取得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自身的利益多少也是会受到一定损害的。如果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了房屋的对价,即为有偿取得。权利人不追认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即无效。那么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有何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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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上海市1994年公房出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同时《沪高法1996-250号文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那么房屋抵押贷款上海市1994年公房出售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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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故法院最终判定,出售方构成违约,陈某和童某应双倍返还李*姨定金10万元。童某现以其不知道出售房屋事宜且未授权陈某代为签字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依据。那么一方代配偶签名出售名下共有房产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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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在房屋涨价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以无权处分为由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会审查卖房时间的长短,另一方对出售房屋是否明知等等因素来判定是否为无权处分,一般不会支持诉讼请求的,1、夫妻中的一方,隐瞒对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夫妻的另一方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会支持诉讼请求,判决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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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共同共有中最常见的就是基于夫妻关系,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实践中,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后,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案子很多,有的是因夫妻闹矛盾,一方确实隐瞒了另一方,有的则属于房价上涨后想反悔,以配偶不知情为借口要毁约。那么丈夫私自将共有房屋出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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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这里的“平等所有权”,是指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没有份额限制。由此可见,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即在买卖房屋时,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独自出售房屋,同时相对人必须是有偿购买房屋,即对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会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承认买卖关系有效。那么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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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特有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专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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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应承担什么责任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般无效。卖房人因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对买房人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买房人的经济损失。法律规定根据我过《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那么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应承担什么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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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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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丙,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4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甲、乙共同诉称,两原告为夫妻关系,被告戊系其子。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戊辩称,其出售系争房确未征得父母同意,故对原告的诉请表示接受。两被告买卖系争房之事原告事先知晓,己也已经支付给戊房款35万元,且已实际居住系争房近一年。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己提供的录音文字摘录中不能反映两原告知晓被告戊将出售系争房屋有委托被告戊出售系争房的意思表示,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确认。两套房屋均未办理产权登记。那么二手房买卖纠纷--共有房屋出售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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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一方能否单独转让婚后共有房屋不能。我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夫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以夫妻一方不能单独出售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若出售,则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利,其行为属侵权行为。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那么夫妻一方能否单独转让婚后共有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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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这时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知道买卖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认为其默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办理地点为房产所在区县的建委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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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购的房产是不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属于。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购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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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但合同如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违约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话,合同效力应不受影响。那么夫妻共有房屋处分的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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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共有房屋无权擅自赠与 个案点击 刘先生和妻子刘女士闹离婚,夫妻商定将夫妻二人共有财产——一套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住房卖出。妻子刘女士得知后将刘先生、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转让房屋行为无效。后双方闹离婚时她方知刘先生已将房屋转让。当时,刘女士向刘先生出具《证明》,系同意刘先生出售该房屋。授权范围应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现刘先生赠与赵女士,超出了刘女士的授权范围。在刘女士未同意刘先生将本案诉争房屋赠与他人的情况下,刘先生将房屋赠与赵女士,该处分无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共有房屋无权擅自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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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按份继承父母房屋后,其中一子女霸占房屋拒不配合共同出售房屋,其他子女委托我们走诉讼程序后,最终顺利达成调解,按照房屋市场价值拿到了应有的房屋折价款。
结婚时需要两人双向奔赴,离婚时需要个人谨慎对待!元甲律师对各类夫妻财产进行详细整理,帮助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房屋折价款、财物等最大权益。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自行处理,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属于母亲与所有子女共有,母亲无权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其中一个女儿,最终法院认定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想过户房屋,最好提前咨询律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不仅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最终还要浪费高额的过户税费。
小两口婚后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且男方父母出部分首付款。现小两口离婚,男方父母主张房屋为其与其子共同共有。元甲代理女方,男方父母的全部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如何维护您的最大利益,请咨询元甲律师。
长达20页的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彰显了公平,委托人出售婚前的房屋购买婚后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出资一小部分,登记为共同共有,大家以为共同所有是不是各50%呢? 经过努力争取,这个案件法官考虑了我方出售婚前房产的贡献,法院直接按我方计算的83.17%,对方16.83%的比例判决,虽然分居期间我方被迫搬离该房屋,依然是将房产判决归我方所有。所以自己的贡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且也不是谁占有房屋,谁就能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每个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