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4年8月30日与大连高新区智捷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9月25日开始培训6个月后付款协议规定若在进班后三日内离开可免除费用三日后至三个月内需支付50%培训费 合同实际履行时间不符 虽然协议约定9月25日开始培训但实际培训于2024年10月9日才正式启动当天举行了第一次班会因此培训的实际开始时间应为10月9日而非9月25日 对方的误导和操作不当 2024年8月23日我通过BOSS直聘平台应聘大连威朗公司但随后接到自称“大连智科嘉公司”的HR联系面试后以培训为条件录用并在急于找工作时签署了培训协议实际公司却是大连高新区智捷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这属于“招转培”骗局 未尽告知和提醒义务 培训机构未及时通知培训时间的延迟也未提醒三日内的解约条款直到10月10日才正式发放培训协议严重影响了我对解除合同的决定 证据1《职业培训协议》纸质合同2024年8月30日签署的大连高新区智捷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职业培训协议》副本合同签订情况及协议条款的依据 证据2培训机构打卡记录2024年8月30日至10月8日期间的每日打卡记录证明在培训机构内的在场情况履约情况证明在协议签订后实际未接受培训 证据3班会录音文件2024年10月9日举行的第一次班会及自我介绍的录音证明实际培训开始时间为10月9日 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大连智科嘉公司HR的微信交流记录包含工作详情及面试安排证明“招转培”过程及被误导签约的事实 证据5招聘信息及面试邀请截图2024年8月23日在BOSS直聘平台提交简历的截图及后续面试邀请信息证明通过招聘平台被误导进入培训合同 证据6培训协议发放时间证明2024年10月10日培训协议正式发放的相关证据如邮件、短信或其他沟通记录证明培训协议发放时间晚于签订时间 证据7培训机构未及时提醒的证据任何能够证明培训机构未在签订合同时或后及时提醒解约条款的证据如未回复的短信记录等支持未尽告知义务的主张 这几个证据证据67只能通过培训机构的监控证明但是培训机构应该会不给出那么我的证据还算充分吗还能胜诉吗

2024.10.16 23: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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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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