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受贿罪哪个重?

2021.12.23 08: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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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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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受贿罪哪个重的问题,但从基础刑期来看,二者是一样的,但是两个罪名的存在不同的加重情节。具体而言,《刑法》中明确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中关于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从这一角度上看,两个罪名孰重的问题上,二者是对等。此外,明确规定索贿属于受贿罪的加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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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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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内容: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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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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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内容:考虑到受贿罪与贪污罪属于同一侵犯职务廉洁性的犯罪刑法对这两种犯罪在处罚的尺度上基本同一因此参照上述规定共同受贿犯罪中的受贿所得数额也可以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受贿的数额对共同受贿犯罪的处罚应当以犯罪总额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标准而个人分赃数额可以作为衡量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行为人作用与地位的标准,如果共同受贿犯罪人仅对其分得的赃款数额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将共同犯罪等同于单独犯罪而且个人分赃数额不能完全体现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分赃数额与地位、作用不成比例的情形下如完全按照个人分赃数额认定显然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在案发时尚未分赃的案件个人分赃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显然不能由司法机关任意认定或者平均分摊在前述区分共同占有型受贿和分别占有型受贿的场合对前者依据受贿总额认定对后者依据个人分赃所得数额认定也会导致量刑上的失衡。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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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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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内容: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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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足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干部从事上述公务过程如侵吞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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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内容:相关法律知识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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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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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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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内容: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更是通过司法解释贯穿了这一原则例如2000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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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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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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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内容: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各共同犯罪人以及集团犯罪中的一般主犯所承担的数额采取分赃数额说,”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各共同犯罪人以及集团犯罪中的一般主犯所承担的数额采取分赃数额说,”与上述“两高”解答相比补充规定扩大了犯罪总额说的适用范围即除了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主犯也按照犯罪的总数额处罚,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以“个人贪污数额”的大小及其他情节为标准将贪污罪的处理结果分为八种。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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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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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中对贪污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作出以下规定:1、犯罪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犯罪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3、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论贪污罪共犯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论贪污罪共犯

    内容:一、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类型贪污罪属身份犯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行为,但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他们所实施的可罚性行为不仅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修正而且要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我国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仅采取了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的分类原则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未再进一步按分工分类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这样就缺乏了对共同犯罪人在定罪上的比较鉴别。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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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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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受贿罪从轻处罚的辩护词怎么写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贪污受贿罪从轻处罚的辩护词怎么写

    内容: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下面本篇文章为大家分享了关于“贪污受贿罪从轻处罚的辩护词怎么写?(案例)”的内容,欢迎阅读。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对本案合议时给予充分地考虑并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对事实认定和贪污数额有意见,同时高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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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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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受贿罪涉案款全交能不能可以减刑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贪污受贿罪涉案款全交能不能可以减刑

    内容: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将全部赃款上交的,是可以依法获得减刑的,具体能减多少依据犯罪情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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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9430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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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受贿罪坐过牢还要还钱吗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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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贪污受贿罪坐过牢还要还钱吗

    内容:贪污受贿罪坐过牢还要还钱吗视情节而定。一般贪污罪服刑期满出来后,贪污赃款还应依法予以追缴。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那么贪污受贿罪坐过牢还要还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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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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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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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内容: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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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的财物包括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贪污罪的财物包括什么

    内容: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邢颖律师
    2022.04.0376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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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条款中对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规定不相同。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但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前者为“公共财物”,而后者为“本单位财物”。第二百七十一条是侵犯财产罪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要保护的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而当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侵犯职务廉洁性的手段侵占这种财产时,便有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它是贪污罪的特别规定,该款中的“本单位财物”应当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基本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所包含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范围的限定。因此,陆某等人骗取的虽是县财政局的国有财产,不是本单位财物,但陆某负责征地补偿费的算账统筹,其核定的结算清单也是工业园支付补偿费的最后依据,陆某对补偿款具有管理权限,而其也正是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如期获得了虚报的款项,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应被认定为贪污罪。
  • 受贿罪判刑标准细分有哪些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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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受贿罪判刑标准细分有哪些

    内容:受贿数额在3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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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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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内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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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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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中国对贪污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内容:一、中国对贪污罪既遂的判刑标准1、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3.2683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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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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