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出现在行政处罚决定后
通常情况下,新证据的产生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当事人的原因。主观上,有些当事人由于某些原因,在调查取证阶段未提供已有的证据,如担心税务部门的核查而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了虚假的票据而隐藏了真实票据。客观上,有些当事人在调查终结前不能提供已存在的证据,如涉及向外地企业索取的材料,或者由于保管不善一时找不到已存在的证物等。还有些当事人对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甚至完全不懂法,不知道提供已存在的证据。二是办案人员的原因。主观上,一些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上有偏差,执法为民、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不注意收集,或不予采纳。客观上,一些办案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业务知识没有熟练掌握,未能完整、全面、客观地收集已存在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