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那么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关于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进行债务承担以后是可以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的但是只能在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务承担有什么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