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该怎么办
导读:
因为张某应付给原告13000元让被告无故占有5000元而拒不付款。被告张先生没有合法的根据获得利益5000元而原告因此受到损失5000元所以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民事合同纠纷列张某为被告。原告完全可以依照离婚时与张某达成的协议向张某主张权利代理人没有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代理行为的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第三本案不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那么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为张某应付给原告13000元让被告无故占有5000元而拒不付款。被告张先生没有合法的根据获得利益5000元而原告因此受到损失5000元所以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民事合同纠纷列张某为被告。原告完全可以依照离婚时与张某达成的协议向张某主张权利代理人没有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代理行为的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第三本案不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关于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该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如何定性有五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民间借贷。其理由是张某将其付给原告的款13000元全部交给了被告让被告转交给原告由于被告用于家庭其他开支而将其中的5000元花掉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从其为原告出具欠条之日起说明原告已同意将该款借给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民间借贷关系。符合合同法第210条之规定因此本案应定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5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张某应付给原告13000元让被告无故占有5000元而拒不付款。被告张先生没有合法的根据获得利益5000元而原告因此受到损失5000元所以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被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500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为张某付给被告的13000元现金的所有权应归原告被告没有完全支付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故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民事合同纠纷列张某为被告。因为张某与原告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张某虽然将应付款交给张先生让张先生交给原告但张先生将其中的5000元未付张先生是代理行为其没有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思进行代理行为该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张某负担。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原告5000元并赔偿损失。
第五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性为合同义务转让纠纷。张某将应付给原告的13000元已全部交给被告被告将5000元挪作他用原告本可以依照原协议直接向张某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当时并没有行使这种权利而是同意被告出具5000元的欠条一张。这说明原告同意将该义务转移被告由被告负担符合合同法第84条有关合同转让的规定因此本案应定性为合同义务的转让纠纷由被告偿还原告现金5000。
首先本案不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也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在借款人提供借款之前其必须享有对所提供借款的占有权。而本案中的5000元原告一直没有占有其所享有的只是一种期待的权利。所以也就不存在提供借款的问题。
其次本案不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的根据获得利益而他方受到损失的行为所谓没有合法的根据是指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本案被告虽然将原告应得的5000元挪作他用在被告没有为被告出具欠条之前被告并不是该案的当事人其行为是代理其儿子张某的行为。原告完全可以依照离婚时与张某达成的协议向张某主张权利代理人没有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代理行为的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而当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说明原告同意将义务转移给被告实际也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因此也就不能说无合法的依据。
第三本案不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侵犯的是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原告对物享有所有权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存在的前提而本案原告对其应当得到的5000元款在没有实现其权利之前只是一种期待的权利其只有依据离婚时达成的协议提出归其所有的请求其所享有的只是一种债权所以此时原告对该5000元并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享有请求权。其次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从返还原物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财产应为具体的物而货币作为一种流通工具具有代替物的价值功能但他并不是具体的物。况且货币也不可能返回原物(原货币是哪写不清即使是固定的货币返还原货币的可能性也极小)。因此本案不应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