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哪些区别?
导读:
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形式不同。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担合同的订立,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即可生效。但因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承担人对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为清偿的义务,在承担人未向债权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可请求承担人为履行,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故履行承担又被称为内部承担。债务承担有哪些法律后果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那么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形式不同。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担合同的订立,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即可生效。但因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承担人对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为清偿的义务,在承担人未向债权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可请求承担人为履行,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故履行承担又被称为内部承担。债务承担有哪些法律后果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关于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哪些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哪些区别?
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第一,形式不同。债务承担合同既可由债务人和承担人订立,也可由承担人直接和债权人订立;履行承担合同只在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订立。
第二,生效要件不同。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担合同的订立,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第三,效力不同。债务承担属于债的移转的范畴,为债务主体的变化,承担人已加人到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了新债务人,使原债务人免除债务脱离合同关系。
债权人也因债务承担直接取得了对承担人的请求权,承担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债务人则无权请求承担人为给付或赔偿。而履行承担属于债的履行方式的范畴,债务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其成立不能使债务人免除债务而脱离合同关系,债权人没有取得对履行承担人的直接请求权,承担人也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承担人对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为清偿的义务,在承担人未向债权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可请求承担人为履行,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故履行承担又被称为内部承担。
债务承担有哪些法律后果
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一、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关系的变化。
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脱离债的关系。
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抗辩权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债务承担的原因行为就是指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的原因,其原因可能无效,但第三人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拒绝对债权人的义务。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