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三者的区别
导读: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关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三者的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1、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原因结束了犯罪行为同时又积极作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