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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生活消费怎样证明
许瑞林律师
离婚生活消费怎样证明
内容: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离婚生活消费怎么证明这一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那么离婚生活消费怎样证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3135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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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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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办?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网上购物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办?
内容:1、与卖家协商沟通消费者网上购物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一般都是先与卖家协商沟通,寻求解决方案,比如要求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2、请求第三方如购物交易平台介入处理在消费者与卖家协商不成时,如卖家如果不同意退货、不承认货物是假冒伪劣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请求第三方如购物交易平台介入处理,比如,你在某宝上面购买了一个手机,发现它是翻新机,要求卖家退款,如果卖家不同意退货、不承认货物是假冒伪劣等的,此时你可以请求某宝的投诉客服介入处理,【温馨提醒】实践中,由于异地的原因,大部分消费者在投诉时只能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联系沟通,而这种情况下往往由于说不清楚投诉的内容等,导致处理效果较差,网购已经成为新的购物方式,但同时因为摸不着实物或是网络技术手段的影响,不少网友曾经都有过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经历,值得注意的是,卖家同意退货退款的,消费者应保证退货的商品完好,否则会遭到卖家拒收,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吴梦云律师2023.07.1045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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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创烂尾了业主怎么办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融创烂尾了业主怎么办
内容:(因为贷款是欠银行的债务关系,跟房开商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贷款是必须换的,如果不还会影响征信的,所以先看一下能不能申请停息挂账的,尽可能先别催你还房贷的)第二步澄清产权归属:由于现在购买房产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比较少,大都为按揭或分期的,因而,购买的房源变成了烂尾楼,就存在产权归属问题,因而,我们必需要经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危机,则不可将房子退给房产企业,由于退房往后,购房者拿不到购房款,只能拿到收据或欠条,而购房者和房产企业之间的联系,将由生意联系变为债权债务联系,假设房产企业较后因资不抵债,不得不宣告破产,其财物被法院拍卖,而依据破产法偿债先后的规定,消费者比一般债主更简单得到房产企业的补偿款)(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
翁玉素律师2024.03.20129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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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起诉商家欺诈行为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怎么起诉商家欺诈行为
内容:销售欺诈,可以要求商家赔偿三倍货款的前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从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的举证责任:1.消费者主要是以签订的合同作为证据2.商家交货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商家的举证责任:货物与合同不符合,商家需要证明:1.已履行告知义务2.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遇到过很多00后职业打假人,也遇到过很多欠钱不还的00后老赖,一言难尽,情形二: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这一点,是职业打假人常用的伎俩,比如食品中添加剂的种类、剂量不符合标准、没有中文标识、虚假宣传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购买了商品的消费者都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情形一:购买商品后,商铺和商家承诺不一致,要求商家退款,但是商家不愿意退货退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判断步骤: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2.发生欺诈如果不是为了家庭生活消费,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证明自己受到欺诈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李楠楠律师2023.01.1311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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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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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及保障措施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及保障措施
内容:通过公平交易权利、知情权利、选择权利、安全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合法权益维护权利、隐私权利、教育和知识权利、环境健康权利的保障,消费者能够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获得公平、安全和合法的待遇,相关保障措施包括:禁止商家对消费者进行歧视、限制选择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自由权利,相关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维权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一、公平交易权利消费者有权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包括选择商品和服务、了解产品信息、公平竞争等。
张芸律师2023.09.0164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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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支持吗,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单独起诉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支持吗,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单独起诉吗
内容:元甲律师认为:张先生的母亲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张先生的父亲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患有严重的疾病,根本没有劳动能力,并且元甲律师提供了对张先生父母基本情况熟知的村委会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有力证据,这为争取被扶养人生活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成功立案后,法官组织各方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赔偿主张金额不合理,认为张先生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不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关资料: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单独起诉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和计算方法为了弥补《侵权责任法》未列明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作为一个项目列入赔偿范围的缺憾,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分项计算方法,即根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项目计入残疾(死亡)赔偿金。
陈明月律师2024.02.2770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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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发错货可以要求赔偿吗?商家发错货怎么赔偿消费者权益问题。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卖家发错货可以要求赔偿吗?商家发错货怎么赔偿消费者权益问题。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淘宝卖家发错货可旺旺联系卖家协商换货或退款处理,无法进行赔偿处理,如卖家拒绝换货或退款处理可申请淘宝客服介入处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收到货物发现卖家发错货了,建议保留好相关凭证,优先旺旺联系卖家协商换货或退款处理,卖家发错货,买家也可以申请全额退款,或者与商家协商换货,换货的途中所出的快递费用由卖家承担,若商家协商不成还拒绝退款的话,可向淘宝客服进行投诉,客服会介入强制商家赔偿违约金。
林艳英律师2023.01.0422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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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有哪些?
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维修、退货或换货的服务,以解决电视机质量问题,(2)法律分析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合格的要求,能够安全可靠地使用,三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享有三包权利,包括保修、退货和换货,产品质量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负有责任。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3.06.3094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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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找谁最有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消费者投诉找谁最有效
内容:如果消费者遇到的问题比较困难,或者在其他平台或机构投诉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那么就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另一方面,电商平台拥有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对商家的管理也更加严格,所以消费者选择向大型电商平台反映投诉问题,也更容易得到有效解决,消费者投诉找谁最有效消费者投诉已成为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无论是在实体店还是线上购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而针对这些问题,消费者往往会选择向相关机构或平台投诉,如果消费者遇到的投诉问题比较小,并且可以解决,那么就可以选择向街道办事处反映,但是,消费者投诉的效果并不总是那么显著,针对同一问题投诉的人或机构也不尽相同,那么消费者投诉到哪个机构或平台可以得到最有效的解决呢,如果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可以将投诉反映到所购买的电商平台客服中心或在线投诉系统中。
王熙律师2023.06.1658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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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诱导消费是否犯法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医院诱导消费是否犯法
内容:综上所述,医院诱导消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侵害患者权益,损害医疗行业的声誉,所谓诱导消费,指的是医院通过各种手段,如虚假宣传、医生拉客等方式,诱使患者购买不必要的医疗服务或药品,以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这种患者倾销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销售手段,也会被认定为医院诱导消费的违法行为,虚假宣传是医院诱导消费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医生拉客行为的存在,可以被视为医院诱导消费的证据,医院在进行诱导消费时,既可能触犯相关法律,也会失去患者的信任和良好的声誉。
刘晓红律师2023.07.1053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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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合同空白处增加消费算违法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购买合同空白处增加消费算违法吗
内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8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所述,购买合同空白处增加消费,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显然是违法的。而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双方并未基于合同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之间均不存在债权请求权,因此,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基础。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购买合同空白处增加消费算违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1.12.2328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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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索赔属于敲诈吗
陈宗琼律师
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索赔属于敲诈吗
内容: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日益重视,而其中一个热门话题就是故意购买过期商品后索赔的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过期等质量问题,索赔是其合法的权利,而不构成敲诈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故意购买过期商品并索赔是否构成敲诈行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索赔是否属于敲诈,这是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综上所述,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索赔是否属于敲诈,需要综合法律、道德和实际情况来判断,从道德角度来看,故意购买过期商品后索赔是否属于敲诈也存在争议。
陈宗琼律师2023.10.07147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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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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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内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指城镇居民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那么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947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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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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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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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题公园作业时,不幸受伤导致手骨折,找到雇主进行赔偿被拒绝,雇主认为是员工自己的责任。伤者找到元甲律所,元甲律师助力谈判和解,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拿到15万元赔偿款,同时让雇主承担了伤者因看病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维护了伤者最大权益!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520评论 -
调解时,通过努力争取,可以达成如下诉求,这些,都是判决不可能达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欢喜: 1、孩子抚养费给付周期可以写到23周岁; 2、孩子抚养费可以拆分成生活费、教育费来写; 3、争取三套房屋中的两套,而不用给对方房屋折价款; 4、存款不用给对方分割,对方还要倒给我们补偿款; 5、款项可以分期给付,担心对方违约,可以约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剩余款项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6、可以约定孩子对双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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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22年订婚,23年领证,但是婚后女方拒绝一起生活,在律师的斡旋下双方结束了姻缘彩礼问题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元甲婚姻家事 758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68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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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58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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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419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