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新冠肺炎爆发后,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虽对疫情的防控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对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的打击,尤其对于商场、酒店、餐饮等租金较高的服务行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将影响到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减少房屋租赁损失的对策有哪些1、减少房屋租赁损失的对策有:对于租赁房屋内的一些贵重物品或者是贵重设施可以在合同约定正确的使用方式,和租客没有采取正确的的使用方式而是物品受损时应当赔偿损失等对策,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归责于当事人,因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