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行使权6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以发包方按合同约定验收工程的“竣工之日”为准,而不是完成全部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建筑承包人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程度向法院申请工程拍卖以实现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而这一权利行使的期限应为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从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工程拖欠款优先偿还权行使时间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的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其权利行使期限为竣工后6个月内,另一种是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其权利行使期限为约定竣工之日后的6个月内,当工程处于无法完工的情形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就转化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必须要明确提醒承包人的是,应明确区分竣工工程和未竣工工程,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