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6年9月11日《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的婚姻当事人,共同要求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登记机关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根据1986年9月11日《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的婚姻当事人,共同要求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登记机关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均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均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婚姻当事人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婚姻当事人除需提供《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出具的证件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确属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