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普法 巴某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整承诺借款期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是最终也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是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因此在债权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该借款是用于巴某和赵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依法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同时查明巴某向张某借款时其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20年12月29日登记离婚,同时查明巴某向张某借款时其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20年12月29日登记离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例说法 2020年11月13日巴某、赵某急需用钱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整借款期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巴某、赵某逾期尚未偿还借款也没有支付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