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对王贤富诉曾某、吴苹民间借贷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曾某在其继承父亲曾晶的遗产限额内偿还王贤富人民币4309元,驳回王贤富要求吴萍偿还4309元的诉讼请求,此后,王贤富向吴萍及曾某要求还款,但吴萍以无法证实借据系曾晶所写和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清偿该笔货款,2002年,曾晶(曾某之父、吴萍之夫)从王贤富处赊重晶石用于销售,货款为4309元,因曾某是曾晶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吴萍没有继承曾晶遗产,于是怀化市中级法院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怀化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曾晶向王贤富出具借据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转换为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